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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四中老师打穿学生耳膜案的事实真相
来源:江华英  加入时间:2010-05-22  点击:2971次

编者注:受学生家长江华英的委托,将兴国四中老师(黄敬红)与学生的一些事件情况发布如下(江华英提供的原文发布,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

兴国四中老师打穿学生耳膜案的事实真相

挨打实属无辜

2010年4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下完第一节晚自习,我在兴国四中一0级综合班读书的儿子下楼上厕所,当走到汽修班教室门口时,被既不是班主任也不是课任老师且不认识的汽修班班主任黄敬红叫住。因当时同时下楼的有几个人,他不晓得是叫他,故未站住。黄当即冲上前去,一手揪住其衣领,一手用力朝其头部打去,打得他当即哭了起来,并说:“我的耳朵听不到了,出血了!”但没有任何人理他,任其哭泣至晚上八点多我们赶到学校后,在我方的强烈要求下校方才送其至兴国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事后,黄向警方解释,打我儿子的原因是怀疑其拔过其所教班级教室的电线。但校方给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反映,电线是一徐姓学生与我儿子一起破坏的。经我当面询问,该徐姓学生承认那是他一人所为,我儿子并未参与。

拉扯缘于无奈

当晚七点多钟,正在侄女家玩的我接到堂弟的电话,说我儿子被老师打得耳朵听不到流血了,一直在校园里哭,无人理会,要过去看看。过一会,侄女婿用车载着堂弟来了,遂上车,在车上我打电话与我丈夫联系。在五福广场将正在散步的丈夫接到后,一起驱车到学校门口然后步行进学校。我丈夫站在办公楼下打110电话报警。我与其他人则在我儿子班主任刘军的引领下,走到汽修班所在的教学楼下,刘军上楼将正在坐班的黄敬红叫到教学楼下。我问明情况后,要求黄敬红送我儿子到医院去检查。但遭到黄的拒绝。我遂与黄拉扯起来,但整个过程没任何人打黄。从教学楼到学校宣传栏,也没有碰到任何师生。学校教学秩序依然井然。当拉至学校宣传栏边时,才有些校领导乘车从学校大门进来。这些领导下车后前来劝阻。我表示,黄不送我儿子去检查,就要领导送去。当时我的目的就是要对方有人见证检查过程,省得事后抵赖。后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学校的王主任、李主任才与我堂弟及侄女婿一起将我儿子送去兴国县人民医院检查。我与我丈夫则要求与陈紫庄校长一起到政教处办公室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在办公室里,不仅黄再次当着高兴派出所杨彩钱警官的面承认打人事实,且陈校长也反复说明其校会负责到底。黄当时说打我儿子的原因是怀疑其拔过其所教班级教室的电线。后来我丈夫接到堂弟打来的电话,说经人民医院检查我儿子的耳朵被打得耳膜大穿孔了。后来杨说带黄至高兴派出所询问。在我儿子住院的前几天里,学校的态度尚可,所以我们夫妻俩没到任何地方反映。但在我儿子住院的八九天里,尽管我方反复要求黄敬红前来看望,黄敬红也从未来过。因校方曾承诺如我儿子不想继续留在其校读书,学校可以为其联系转学事宜。儿子出院后,我要求校方帮忙联系学校转学,但遭到拒绝。除事发那晚到过兴国四中接儿子去医院治疗外,我丈夫从未再进过该校。我也只在拿小孩的衣、被等物件时再到过该校一次。事发半月后,校方竟称“家长带社会上的人到其学校打人”,该说法纯属捏造。如果家长带人闯入学校打人,一是学校理应制止,不能制止应该及时报警,这是常识,也是校方的责任,不报警就是失职,但校方当时没有任何人报警,相反我方却已报警,110指挥中心有据可查;二是黄也该去医院检查、治疗与验伤,但我当时拉他去医院他都不愿去,后来他也一直在学校上课,至今未看到他被打伤的任何依据。

调解意在拖延

二十多天前,我方向该校的丁书记提出过具体的调解意见,丁称会及时向陈汇报并讨论处理,但至今未收到校方的任何答复。相反,在此后的第三天,陈到我丈夫单位找其庭长与院长,向其领导说我丈夫不愿协商,且曾带人到学校打他的老师。我丈夫的办公室与庭长只隔一个办公室,如其有意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该过去打下招呼。就连高兴派出所委托鉴定的验伤报告,对方竟然还睁着眼睛说瞎话将其歪曲成我方单方鉴定的。由此可见,陈来协商是假,想捏造事实向其领导告状是真! 4月28日,校方到处散发所谓的情况汇报,捏造事实,诋毁我方名誉。为寻找一个澄清事实的平台,我方实事求是地向赣州晚报的记者反映事实。但校方连记者找其了解相关情况也拒绝见面。在媒体的关注下,学校以调解人的身份,曾组织过双方调解。但学校始终没有表示过愿意赔偿一分钱。黄方表示至多只出13000元,以后的续医、评残等问题一概不管,而且出13000元其心中还始终有一心结,如不重新鉴定其心结将无法打开,赔钱后将后悔一辈子。我即使答应就此了结,按黄的意思也还要我记其人情。我无意让其后悔一辈子,只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行事,给个说法,钱不钱的都无所谓。现在我儿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方虽已赔偿,但出院后的门诊药费基本上都是我方出的,更不要说营养费和其他费用。在我方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后,对方又采用“非常”手段,在兴国四中网、兴国房产网等处利用我丈夫的身份捏造事实匿名发表文章,恶意诋毁我方名誉。我丈夫确实是兴国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但并没有什么可以“压人”的权力,也从未有过借此“压人”的想法。再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官的儿子打了就白打,不可以依法维权。而且正因为其法官身份,所以时时处处都要求己方依法办事,事发后从未做过出格的事。法官是人,法官的儿子也是人,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儿子被打成这样,他自己肉疼,做父母的也心疼啊!特别是伤后的护理非常麻烦,儿子的脾气也变得十分暴躁,动不动就大发雷霆。十五岁就蒙受如此的不白之冤,对其心灵的伤害程度之深可想而知!被打后儿子时常表示不想再读书,就连他以前十分钟爱且信心十足的电脑技术也不愿再学了,说是怕再挨打!此情此景下,做父母的谁能不心痛啊?!但我丈夫时常提醒我们,因为其法官身份,所以更加应该依法办事,无论如何都不能做出出格的事来!人人都可以将心比己!假如是您的儿子,您满怀希望地送其去兴国四中读书,但一个月差两天就被既不是您儿子的班主任也不是其课任老师的陌生老师打至耳膜大穿孔,您会作何感想?!我方从未有过想通过此事搞多少钱的想法,且反复说明只是想讨一个说法,拿我依法应得的赔偿,哪怕以后法院判决我方得不到一分钱,我方也坚决服从法律!我可以对天发誓我丈夫绝对没有打黄,这点黄自己也承认。对方说我们带社会上的人到其校打黄老师有当时的录像可以证实,校方可以向相关机关提供,我方表示该由我方依法承担的责任我方绝对勇于承担,决不推卸!如果没有就不要再信口雌黄试图搅混水了!

伤情确系轻伤

事发当晚,校方的王主任、李主任带我儿子到兴国县人民医院检查,经黎医生检查诊断为紧张部耳膜大穿孔。4月14日,经兴国县兴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4月15日,经高兴派出所委托兴国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其损伤程度也为轻伤乙级。鉴定时几个法医都分别对我儿子的受伤耳朵做过详细检查。公安机关送达给对方的鉴定报告是兴国县公安局法医做出的。我儿子受伤后,对方假意与我方协商,暗中却想倒打一耙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我方责任。等到一个月后,对方估计我儿子的耳膜已经恢复,想利用以前鉴定时受设备限制没有对受伤耳朵拍片的漏洞要求公安机关组织重新鉴定。5月18日我儿子在赣州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其受伤部位仍有穿孔。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检查录像也显示其受伤部位仍有穿孔。现在该案仍在重新鉴定之中。我方的态度是,没有的事不捏造,是自己的责任不推卸!双方都要尊重事实,理性对待,依法办事!特别是别指望搅浑水来摸鱼了!

受害学生家长 江华英

二0一0年五月一十九日

 

另:2010年5月31日受家长江华英的委托,上传医院影像照片两张。

检查照片1

检查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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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教师应该开除 218.77.17.41 发表于:2010-11-29 20:52:36
这种教师应该开除
 这不是老师的错,只是教育局发错了教师资格证! 218.20.135.143 发表于:2010-11-09 23:36:18
这样的老师怎么配做老师呀??四中怎么会有这样的老师呢。。。要我会以牙还牙。
 赣州律师在线 182.97.120.121 发表于:2010-10-23 09:47:27
对方老师身为人民教师,随意使用暴力,与其身份不符.其作为老师,如果认为你子女涉嫌破坏电线,也只能要求民事赔偿,或者治安处罚,而不能采取武力对付自己的学生.这样的教师,应当吊销教师上岗证,以正法纪.
 无声的控诉,有声说法 59.55.140.158 发表于:2010-07-20 22:20:14
应该有个说法,作为职业法律人,您的责任任重道远,不能以身正法,何以法正于人。特别是头顶青天、胸佩法徽、身穿法衣、手敲醒锤。我支持您的选择,还有校方行署大员,反应怠慢,真不知申论、行政能力职业测试何以过关?原是造谣生事,伪证过关!此伪证非彼伪政。其实我就是在和同学博弈中伤了耳膜,想来年轻轻狂。遂,法是来法办后果,于始无效,而反博弈论方兴于行。
 220.176.1.205 :轻伤乙级是假的??? 59.55.75.227 发表于:2010-06-04 12:07:44
你说是假的就是假的吖!根据90国家现行鉴定标准,耳膜穿孔就是轻伤!这是不可争论的事实!
 轻伤乙级是假的! 220.176.1.205 发表于:2010-06-03 11:10:45
轻伤乙级是假的!
 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规定只能对保外就医的做鉴定,不能对人身伤害做鉴定! 59.55.75.185 发表于:2010-05-31 21:42:52
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规定只能对保外就医的做鉴定,不能对人身伤害做鉴定!
 打了人就要承担责任! 115.148.96.45 发表于:2010-05-31 12:08:56
打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就判刑! 像这种暴力禽兽老师,就该下岗,就该判刑!
 究竟谁在作假? 115.148.96.45 发表于:2010-05-31 12:05:56
黄说的没有穿孔的检查报告是在一个多月后的2010年5月18日做的,是没有资格做该鉴定的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做的,且当时的检查录像分明显示仍有穿孔,但检查人视而不见,现学生家长要求贵网站将当时的检查录像向广大网民公开,由广大网民评判从录像中是否可见仍有穿孔!并且根据省政府文件,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没有鉴定资格!
 究竟谁在造假?黄说的医院无鉴定资格! 59.55.19.225 发表于:2010-05-31 11:43:2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司法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司法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8]13号 1998年1月2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指定下列医院为司法医学鉴定医院: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的医院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鹰潭市人民医院   新余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   宜春地区人民医院   赣州地区人民医院   吉安地区人民医院   上饶地区人民医院   抚州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医院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四人民医院   江西省袁州医院   赣州地区章江医院   吉安地区吉州医院   上饶地区第三人民医院   江西省赣东医院   三、对要求保外就医的罪犯需要进行疾病鉴定的医院  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人民医院   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江西省肿瘤医院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江西省肺科医院   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昌市精神病院(原名江西省精神病院)   南昌市第一医院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景德镇市第四人民医院   鹰潭市人民医院   新余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   宜春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袁州医院   赣州地区人民医院   赣州地区章江医院   吉安地区人民医院   吉安地区吉州医院   上饶地区人民医院   上饶地区第三人民医院   抚州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江西省赣东医院   饶州监狱医院   洪都监狱医院   赣江监狱医院   赣西监狱医院   洪城监狱医院   景德镇监狱医院   赣州监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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