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乡委托兴国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的《兴国县方太乡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20)》于2010年6月编制完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阳光规划”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0797--5317602 通讯地址:兴国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邮编:342400 电子邮箱:xgjscgs@163.com
公示时间:2010年6月8日——2010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保证兴国县方太乡规划区域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需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文本是指导方太乡规划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的技术性文本,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兴国县方太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则、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规划区周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及赣州市的有关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经兴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方太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解释权属方太乡人民政府。
第六条 如遇重大调整,修订本规划,须经兴国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6.《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7、《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8.《方太乡总体规划》(2006-2020)
9.《兴国县方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
2.以人为本的原则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科学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功能定位
从两方面提出本规划区域的功能定位:
区域功能定位——本区域是承接方太乡的重点区域,是方太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方太镇区甚至整个乡域重要的门户地区。
总体功能定位——本区域是以居住为主导,集商业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为一体的居住片区。
第十条 规划区域总人口为4525人。
第十一条 规划面积约为42.68公顷,东至方太中学,西至黄沙河,南至方太加油站,北至方太乡政府。
第十二条 规划区域内土地使用应该按照规划图则标定的性质和界限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规划区域的多种可能性,经方太乡规划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性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
2.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规划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
规划用地一览表
序号
|
用地性质
|
用地代号
|
面积(公顷)
|
比例(%)
|
1
|
居住用地
|
R
|
16.16
|
42.92
|
|
其中
|
一类居住用地
|
R1
|
6.08
|
16.15
|
二类居住用地
|
R2
|
10.08
|
26.77
|
2
|
公共设施用地
|
C
|
6.59
|
17.50
|
其中
|
行政管理用地
|
C1
|
0.61
|
1.62
|
教育机构用地
|
C2
|
2.96
|
7.86
|
文体科技用地
|
C3
|
0.14
|
0.37
|
医疗保健用地
|
C4
|
0.43
|
1.14
|
商业金融用地
|
C5
|
2.15
|
5.71
|
集贸市场用地
|
C6
|
0.30
|
0.80
|
3
|
生产建筑用地
|
M
|
1.35
|
3.59
|
4、
|
对外交通用地
|
T
|
1.70
|
4.51
|
5
|
道路广场用地
|
S
|
6.35
|
16.87
|
6
|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
U
|
1.03
|
2.74
|
7
|
绿地
|
G
|
4.47
|
11.87
|
其中
|
公共绿地
|
G1
|
2.91
|
7.73
|
防护绿地
|
G2
|
1.56
|
4.14
|
8
|
总计
|
|
37.65
|
100.00
|
第十四条 各街区、街坊、基本地块的开发强度必须符合图则规定,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等。
第十五条 规划区内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多层建筑控制在1.8—2.0以内,行政办公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容积率在0.8-2.0左右。
第十六条 相邻地块如使用性质相同,因成片开发需要,可对图则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一考虑,但不得改变总容积率和平均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 控制性指标体系
控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和环境要求。
第十八条 规划区域的路网主要采取方格网的形式,形成“两横三纵”的交通结构。
两横:
①府前路是规划区域北侧东西方向交通性干道。
②平安路是规划区域南侧东西方向生活性干道。
三纵:
①希望路是规划区南北向交通性干道。
②三角—焦坑公路是是规划区南北向交通性主干道。
③胜利路是规划区南北向生活性干道。
第十九条 规划道路按性质分为干道、支路和巷路三级系统。
干道红线宽度为1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14米,巷路红线宽度为6—8米。
第二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规定:
1.在规划区主干道上严禁随意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2.规划区内道路从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 40~70米以内以及道路在弯道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严禁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和公共交通停车站;
3.各地块出入口具体位置按分图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人行过道设施的规定
人行横道线是实行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干道各路段(两交叉口之间)应布置3-5处。人行横道与过街横道的间距为250-300米,具体位置应根据人流状况,由交通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规划
公共停车场按规划人口每人0.9m2设置,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占80%。
各类用地需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在各类公建附近的停车位规划值参照下表确定。
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指标表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机 动 车
|
1
|
高中档旅游(宾馆、招待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8
|
2
|
普通旅馆(招待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7
|
3
|
饭店、酒家、茶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9~1.2
|
4
|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1.2
|
5
|
普通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7
|
6
|
商业大楼、商业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8
|
7
|
购物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8
|
8
|
肉菜、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9
|
9
|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0.8~1.5
|
10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1.8~2.3
|
11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1.1~1.3
|
12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3
|
13
|
旅游区、度假村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3.3~5.3
|
14
|
城市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8~2.3
|
15
|
医院
|
车位/100M2占地面积
|
0.5~1.3
|
16
|
中学、技术学校
|
车位/100学生
|
0.6~0.9
|
17
|
小学
|
车位/100学生
|
0.5~0.7
|
18
|
幼儿园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
|
19
|
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8
|
20
|
市场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7
|
21
|
商住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8
|
22
|
工业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注:1. 自行车按0.8 ~1.2平方米/辆(地上)或1.5 ~ 1.8平方米/辆(地下)控制。
2.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25~30平方米/辆(室外)和30~35平方米/辆(室内)控制。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内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留有足够的人流聚集与疏散空间,在公共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各地段、各地块内的道路和竖向时,必须与本规划的道路、竖向衔接,满足雨水分片集中排放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道路纵坡控制在0.2%-5.58%。
第二十六条 图则中确定的绿地为强制性内容,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允许修建游憩设施、建筑小品、雕塑等,但其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共绿地面积的20%。
第二十八条 空间环境设计原则
1.空间整体设计原则。空间整体设计涉及城镇功能、形象及远景发展。因而,对规划区域在未来发展中出现的用地结构空间布局的前提下进行整体空间设计,从而塑造良好的建筑环境空间;
2.轴线、节点、开放空间一体化原则。确立系统的视觉效果,形成景观轴线并使其与城市功能相联结,为塑造城市景观创造条件;
3.生态性原则。有效利用自然景观,提高基地的生态环境适宜性。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安排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套项目是强制性要求,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如需要变更,必须经方太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配套设施设置项目、规模,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划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详见下表。
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分类
|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数量
(处)
|
所在地块
|
服务半径
(米)
|
备注
|
教育机构
|
1
|
幼儿园
|
1
|
C6-03
|
300
|
独设
|
2
|
小学
|
1
|
A2-02
|
500
|
独设
|
3
|
完中
|
1
|
F5-03
|
|
独设
|
医疗保健
|
4
|
卫生院
|
1
|
A4-01
|
1000
|
独设
|
文体科技
|
6
|
文化活动中心
|
1
|
C3-02
|
|
独设
|
7
|
文化站
|
3
|
A1-01、C6-02、F5-02
|
|
|
行政管理
|
9
|
乡政府
|
1
|
B1-02
|
|
独设
|
商业金融
|
11
|
邮政所
|
1
|
C5-02
|
800-1000
|
独设/合设
|
12
|
储蓄所
|
1
|
C5-02
|
500-800
|
独设/合设
|
集贸市场
|
13
|
农贸市场
|
1
|
B4-02
|
500-800
|
独设
|
社区服务
|
14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B4-01
|
|
独设/合设
|
15
|
居委会
|
3
|
B4-01、C2-01、F5-02
|
|
独设/合设
|
道路交通
|
16
|
社会停车场(库)
|
1
|
D1-05
|
|
独设
|
环卫
|
17
|
垃圾转运站
|
1
|
D1-06
|
|
独设
|
18
|
公厕
|
4
|
A1-01、C3-01、C6-04、F3-01
|
|
独设/合设
|
第三十二条开发强度控制
住宅建筑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多层住宅以4-6层为主。
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多层控制容积率在1.8-2.0左右,行政办公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容积率在0.8-2.0左右。
第三十三条建筑密度控制
规划范围内居住地块建筑密度低层、多层一般不高于30%,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密度一般不高于40%。
第三十四条建筑高度控制
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2.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控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南偏西15°),避免东西向布置。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2)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
3、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超过14M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3)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4)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M,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M,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M。
(5)住宅建筑山墙间距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应小于13M;
2、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3、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6)公共建筑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退让
沿建筑物最凸出部分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道路红线两种。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建筑离界(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2)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第1项非住宅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3)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M。
(4)建筑物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消防间距控制。
(5)高层建筑、重要及人流较大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个案审理。
(6)相邻地块的后退用地界线至少为3米,并应符合日照和消防的有关标准。
(7)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见下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区内各类工程管线除高压走廊、临时用电和特殊路段(如管线跨越桥梁和河流等)外,其它均要求埋地敷设。
第三十八条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内最高日总用水量为0.27万m3;
2.规划区内的用水将由规划新建的方太自来水厂供给;
3.规划供水管网成环状布置。
第三十九条 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2.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0.16万m3/日;
3.本规划区的污水经收集后汇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雨水工程规划
雨水排放结合道路网、用地分块及地形地貌,各排水分区通过雨水管网汇集雨水,就近汇入下一级雨水主干管,最终排入方太河。
第四十一条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区总用电负荷为3.6W;
2.规划区供电将由规划新建的110KV变电站供给;
3.规划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均应设置高压保护走廊: 110KV线路为20m。
第四十二条通讯工程规划
规划区内电话容量为2500部,规划区内分设电信电缆交接箱(或电信光电接点),各处预留配线交接间。
第四十三条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
近期以瓶装液化气为主,远期采用天然气作为城镇气源。远期天然气长输管线自兴国方向沿三角—焦坑公路引入。
2.用气量预测
规划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计算月平均日总用气量0.27吨/d;天然气计算月平均日总用气量0.08万M3/d。
第四十四条管线综合规划
1.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工程管线应结合城镇道路的规划,使线路短捷、合理;当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工程管线在水平位置布置的次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输气、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3.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次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四十五条 水环境控制标准:控制规划范围内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三类标准,并符合《水质控制标准表》。
第四十六条 大气环境控制标准:控制规划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符合《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允许标准》。
第四十七条声环境控制标准:控制规划范围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噪声控制标准上限》。
第四十八条环境工程规划
1.垃圾量预测:规划区生活垃圾日产量0.64吨。
2.垃圾处理:规划建成区内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全部实现容器化、机械化;片区内的垃圾统一运送至方太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3.垃圾运输车辆:按照2.5辆/万人的标准进行配置,则需要1辆。
4.规划区内需要1座小型垃圾转运站、4座公共厕所。
第四十九条 防洪规划
1.根据国家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将各乡镇按城镇人口划分等级:方太乡为四等,四等城镇防洪(潮)标准为20年一遇,防山洪5年一遇。
2.沿方太河两岸必须设置防洪堤,使堤坝标高达144.3米以上。堤线走向与洪水水流去向大致相同,同时兼顾中心的流向。对河道弯曲段,要采取较大弯曲半径,避免急转弯和折线,堤线布置需考虑城市规划要求,以平顺为宜。
第五十条消防规划
1.规划按照合理的服务半经的要求,及结合总体规划对消防站布局的考虑,该规划区域内设置消防站一处,位于F5-06地块。
2.消防栓间距严格按照小于120米间隔要求。在给水规划中应保证消防用水。居住建筑火灾发生率最高,应作为重点防火对象。居住区规划中,应充分考虑防火间距,保证居民的疏散和消防车、消防人员的作业空间。
第五十一条人防规划
1.在乡政府设立人防指挥中心。
2.规划区重点防护目标为乡政府机关及防空指挥中心以及桥梁和通讯、电力、给水等重要部门。市政管线的敷设应与人防工程相结合,以提高其防空、防震等综合防御能力。
3.高层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平时可作停车场、地下商场或旅馆等用,战时作防空洞使用。
4.人员隐蔽工程:按1.3平方米/人的指标计算,共需4474平方米。
5.防空专业队工程:根据需要设立防空专业队、通信专业队、抢险抢修专业队、运输专业队、消防专业队、治安专业队。
6.医疗救护工程:设立急救医院。
第五十二条抗震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兴国县地震基本列度为6度,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适当提高标准。在县政府设置抗震指挥中心。



